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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五章 己未之冬(十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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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士兵作训条令》归纳士兵作战和训练中出现的各种情况,并将之一一列举。《士兵内务条令》则关注士兵日常生活,对军容军仪、生活作风、上下级关系、与百姓关系等进行说明。这两部条令主要强调士兵应当做什么,并且如何去做,而《暂行军纪条令》则规定不应当做什么,一旦士兵做了不应当做的,会受到什么样的针对性处罚。实际上李诚中所谓的“军纪条令”就是军法条令,只是规避了“军法”这个字眼而已。

为了便于士兵理解,李诚中把《暂行军纪条令》的内容分为三类,即轻度违纪、中度违纪和严重违纪,并针对性的归纳出三种处罚方式。轻度违纪,即作训中未完成要求、生活上散漫无序,或者军容军仪不合规定等,处罚力度也较轻,通常为当众批评、警告、简单体罚等,其中又分别视情况分出三六九等。中度违纪,即执勤懈怠、军议迟到、破坏器物、作风不检、浪费奢靡、顶撞上官等等,处罚力度则加重,通常包括禁闭、军杖、扣饷、降职等。严重违纪,即作战不坚、违抗命令、**妇女、残杀同僚、抢功冒名、偷窃和私吞财物等,实施的惩处也比较严厉,包括免除官职、开除军籍、斩首乃至牵连家族等。

这套《暂行军纪条令》非常细致,不厌其烦,生恐遗漏掉那些细枝末节。当时冯道建议,不必制定那么详细,应当容许军法官有一定的操作弹性,但他的建议直接被李诚中严词否决。按照李诚中的话来说,军法应当详细明确,减少操作弹性,尽量降低军法官因为个人好恶而随意执行的空间。

冯道问,那么多士兵、那么多琐事,军法能够一一列举齐备吗?总是会有疏漏之处的,到时候怎么办?李诚中回答,军法中没有规定的条款,一律不作惩处!宁可有漏网之鱼,不可有无辜之冤。李诚中还解释,之所以这部军法定名为《暂行军纪条令》,其中的“暂行”二字,就是为了留出开口,以待将来随时弥补。条令中的规定是可以添加的,但是人命却是无法挽回的,因此,定法之时必须慎之又慎。

冯道还对条令中的处罚方式提出异议,他认为处罚太轻了,并且这些处罚办法中竟然没有黥面、宫刑、断肢等威慑性强的律令,不利于军队养成森严的军纪。李诚中则认为,森严军纪的养成并不在于处罚的力度,而在于让士兵明确的知道,做了什么事情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,只要所承担的后果远高于所获得的利益,那么这种规定就会有效。同时,让士兵经常性的体会到军法无处不在的威严,比直接将违法士兵处死的展示性效果远远要强,在执行的时候也要容易得多。

两人为此争论半天,谁也无法说服谁,最后李诚中只能无奈的告诉冯道,如果动辄将违纪士兵处死或致残,那么他手下将无兵可用。这也是这个时代的通例,冯道听完后默然良久,便不再坚持。

除了《士兵通行条令》外,李诚中还打算拟定《军官通行条令》,对军官的行为也进行规范。只不过他现在就那么点兵,军官也不多,而且伙长这样的军官其实真要算起来并不是军官,这项条令的制定也就并不急迫。

在李诚中的规划中,伍长、伙长一级的军官应当算作后世的士官,这些人才是一支部队真正的精锐核心。一支部队能否招之能战、战之能胜,从战术角度来看,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部队中士官的素质。他有一个还不成熟的想法,他想将现在前营的所有士兵都作为后世的士官来培养,这些老兵可以不担任军职,甚至依然处于伙长、伍长等的指挥下,但要授予一定的秩别,如陪戎副尉、校尉等,给予相比新兵而言更好的待遇,并在平时对他们进行更好的训练,将来一旦扩充军队,便可迅速组建一支能战的大军。

光华二年十二月三日,《平州军前营士兵内务条令》开始在白狼山军寨推广。因为军寨中没有足够的纸张书绢,这部条令总共只抄录了六本,指挥使李诚中一本,甲都、乙都、丙都的姜苗、张兴重、周砍刀等三个都头各一本,王大郎和赵大共用一本,还有一本备存在冯道处。

条令以口传的方式进行学习,首先要求各都都头、各队队官和各伙伙长强制背诵。在冯道一句一句的解读和带领下,数十名伙长以上军官开始了痛苦的背书历程。五天之后,所有士兵在伙长的带领下开始重复这一过程。十天后,条令开始试行。在试行十天中,各伙、各队、各都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统计和反馈,然后李诚中召集队正以上军官研究了这些反馈回来的意见和建议,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令进行了改进。

光化三年正月初一,《平州军前营士兵内务条令》正式实行。

光化三年二月初一,《平州军前营士兵作训条令》正式实行。

光华三年三月初一,《平州军前营士兵暂行军纪条令》正式实行。

同日,三大条令合并,《平州军前营士兵通行条令》完成,并在前营正式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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