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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体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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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见闺女这般,方实心笑了:“捏疼了捏疼了,老安人里头哩,你休淘气,爹还有正事哩,你且去。”又看一眼面前立着李妈妈与朵儿,心道这老老小小小,怎么能伺候好玉姐?须得再买两个好丫头方可。想到丫头,不免又想起梅香来,真是引个祸害来!亏得叫余家打死了,否则……

玉姐不安地道:“爹,脸歪了。”

程谦歉然道:“玉姐听话儿,去寻老安人,晚间爹回来与你一道做功课。”

玉姐偷笑:“好啊,每与爹一道交功课,先生总多夸我两句。”

程谦默默将玉姐放到地上,把她臀上拍了两下:“去罢。”看着玉姐一步三回头去了林老安人处,方出门去送礼,与各家联络。

却说玉姐到了林老安人处,如此这般一说,林老安人不免道:“你万不可学了你娘与你外婆,两个都是没用!”秀英幼时,她也总这般说,说只有休学素姐一个,如今秀英亦成了“不可学”。

玉姐默默听着,也不反驳,心中却想,外婆哭时哭得人头疼,然与念郎他娘对着哭,也实有用哩。娘这回遭了罪,家下、四邻,谁个又不怕她了?各有用哩。先生曾言,须明体用,外婆与娘作为,乃是“用”;安家宁宅,不受人欺又得人尊重,方是“体”。既合了道义伦理,又得实惠,将事做好,处处便宜,才是体用双得。[1]

林老安人絮叨一阵儿,也看李妈妈与朵儿,不由也愁:老老、小小,如何顶用?还要买人来听使,只这王婆子做事不牢靠,今番便不用她,不如另薛婆子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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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谦是赘婿,却颇有能为,众人也知,这程家一门女眷,日后主事必定是他。又走过之人,皆知程老太公亡故之前与他改了契书,未几便将归宗,便也不很为难他。又有一等消息灵通之人,知他得一大注钱,一面讥其不务正业,诓了余家家财,一面也叹其能为,恐他生事,倒是客气。

程谦不多时跑了数家,众人或得程老太公先前嘱咐,或是林老安人老亲,或是亲近街坊,或与程谦交好,又得了他家好处,自然一力应承:“你家难处我待俱知,但有甚事,我等与你圆来。”

程谦走了一回,暗道事已办妥,回来说与林老安人:“都应承下哩,只等过两日里正将文书往县里一递,主簿核过了,交与县令盖了印儿、存了档,便算成了。”

林老安人念一声佛:“祖宗保佑哩。我与老鬼上炷香去,你与秀英说了,叫她休要担心。玉姐一年大似一年了,只有李妈妈与朵儿两个也不成样子,年前事多便罢了,过了年,细细查访,寻两个好丫头买与她使。”

程谦应了。

林老安人又说:“年前不好挪动哩,年后叫些泥水匠来,把你岳母那屋子修整修整,我们两个老寡妇一道住去,将这里正房也休整,你与秀英搬来住,你们那屋子,留与玉姐来住。”

程谦道:“太公尸骨未寒,怎可轻动?且秀英还养着哩。”

“我先挪,待春天暖和了,秀英养好了,你们再搬。玉姐大了,不好总与你们一处住。你们两口子要做户头哩,哪有主人家不住正房?叫人看了要笑话哩。”

程谦道:“我说与秀英,她怕也不想搬哩,您且安心住下。过两日,便去衙里将事办了,旁事次后再说。”

林老安人心道,我只管与你们腾地方罢了,老鬼临走前叫我识相些,果然不错哩。又想,自家年老,素姐不顶用,不如及早将一份嫁妆、私房皆移往玉姐手中,界时纵然秀英做了洪家妇,玉姐总还是程家女。明日程谦还要出门办事,正可趁机多说说秀英。

林老安人思来想去,一夜未曾安眠,次日程谦约里正等往衙里去,林老安人自与秀英说话,将将起个话头儿,道:“你如今亏也吃了、苦也受了,孙女究竟是甚样儿,你也该看清了,可不敢再胡闹!那是你丈夫哩,样样来得,你再这般,仔细他真个与人跑了!”

秀英这一、二月遭逢大变,许多人安慰她,也有劝诫她,左右不过与她越亲近,说得越直白。她亦不是一味蛮干,总是掌了数年家人,偶尔也有反思,眼下旁事皆不用她管,只管来回想这一、二月大事儿。翻来覆去,只想:当时要是没有那么一下儿,孩子现都能生下来了。抑或是,孩子要还,太公也不会去了。

不免带上自责,也硬气不起来,只怨自己冲动。听林老安人这般说,悔恨交加:“左右是我错,不然太公也……”

林老安人亦哭:“你现知道了,可不敢再犯拧了……”

两人正抱头痛哭,外头捧砚声气:“老安人,娘子,不好了,姑爷那里传来话,县里不许娘子做户头,必要……必要……必要依律,道是得咱家安人做户头。”

林老安人与秀英止住了哭,惶惶相对,甚?要素姐做户头?林老安人慌了:“这是又怎地了?那个烂泥糊不上墙,她做户头,错眼不见全家叫她卖了都不觉哩!”

作者有话要说:[1]关于继承法,中古继承所谓室女得子之二分之一,是有前提,即这家没有亲子只有养子、嗣子等,或是遗腹子,即,女子要继承遗产,必须是特殊情况下,否则是没有继承权。

有亲子,与室女留嫁资,但是不分家产,出嫁女儿也没有继承权。所谓遗产,其实是嫁妆钱,也不是继承所得。当然,如果是无子而有养子,按照法理人情,就能多分一点,出嫁女可能也能得一些,但是这些并不是必须执行规定。事实上,女儿没有继承权,其所得财产是以嫁妆形式出现,并不是遗产。相对,男子如果未婚,于聘财之外,再与兄弟平分家产。

网络上流传宋代分遗产方法,即室女得四分之三,养子得四分之一,与“子承父分”、“养子与亲生同”原则相违背。宋代案例分析也不是这样判。有兴趣同学可以看一篇论文。

至于法律规定,宋沿唐制,虽然有自己宋刑统,但是总体还是沿袭唐代,司法考试似乎有四分之三这个考点,但是某没看到这个说法引用第一手资料出处。

中国古代虽然有法律,但是与英美法系相似一点是有判例法,同时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很大“法理不外人情”。这就会造成事实上,女儿能够分得部分遗产,像是有继承权。实际上有继承权是无子状态下女儿与赘婿,有子状态下女儿女婿,所能分得财产,一看法律,二看是否入赘,还有遗嘱等,并要看官员判词。同时不能违背父死子继大原则,养子、嗣子,礼法上是同亲子,即通常情况下,女子还是没有继承权,能分多少,看遗嘱、判官,还有嗣子人品。

对于程家来说,有个嗣子,看似不错,但是,对于秀英、素姐等人来说,财产不如现得多,如果嗣子人品不好,可能还没现过得好。

以上,欢迎讨论~

[2]“体”和“用”,是中国古代哲学一对范畴。详情可百度,懒得百度同学如果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,应该记得清末开始提倡“中学为体,西学为用”,体会这句话,就知道体用是神马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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